函询的适用条件
1. 一般性问题的线索 :当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,查清楚后可能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,或者问题不实需要澄清。
2. 难以查证的问题 :问题线索反映的情况笼统,多为主观臆测,难以通过调查核实。
3. 勤政方面的问题 :涉及个人勤政方面的问题,可能不适合通过函询方式解决。
4. 轻微违纪问题 :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轻微,不具备可查性。
5. 不相隶属机关间的沟通 :函询主要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、通报情况、征求意见、询问或答复问题等。
6. 特定情况下的谈话函询 :例如,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、不认真履行职责、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况,可能需要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理。
函询时,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作谈话函询报批请示,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,并按程序报批。
需要注意的是,函询不适用于上下级机关之间,且对于反映问题性质较为严重,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等,可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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